山東強勢整合礦業資源-其它資訊
《方案》提出,對于非國有礦山企業間或非國有礦山企業與國有礦山企業間發生的整合工作,主要在資產評估、產權明晰的基礎上,通過兼并、參股、控股、收購和拍賣等經濟手段解決礦業權集中問題。國有礦山企業之間的整合則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管下,采用資產整體劃撥的方式進行。
“此次整合將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做到有的放矢。重點整合礦區要綜合考量資金、技術、管理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因素,擇優選擇整合主體。”參與本次工作的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整規辦)工作人員方寶明告訴導報記者。
《方案》稱,在參與整合的礦業企業均達不到整合主體標準的情況下,將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當地政府可以優先選擇符合產業政策和布局規劃的下游優勢企業作為整合主體,或者以招標方式規范引入優勢企業,公開、公平、公正地確定整合主體,或者將礦區內礦業權依法收回,統一規劃后按規定權限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體標準要求的企業出讓礦業權。
“政府鼓勵有資金和技術優勢、社會責任感強的大型礦業集團積極參與。”方寶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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